臺北市部分公廁尚未依規定設置必要安全設施,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完成設置,營造安心舒適環境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依法派員稽查轄內列管公廁之環境衛生、設施設置及維護情形,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公廁尚未依規定設置扶手、求助鈴等安全設施,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全數依規定設置標準配備設施,營造安心舒適環境。
審計處指出,環保局為提升臺北市公廁服務品質,於111年10月12日制定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該條例第5條規定,公廁除便器及照明外,應設置之設施計有扶手、求助鈴、給皂設備等12項。該局每年依法派員針對列管公廁之環境衛生、設施設置及維護情形檢查評分,並按評分核予特優級、優等級、普通級及改善級不同等第,如未達普通級以上者,將依法處以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11月查核發現,截至112年10月底止,環保局列管臺北市公廁計6,841座,經排除因法令或其他特殊原因限制無法設置,及上開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施行後始設置公廁,並經該局同意免予或展延設置友善設施期限1年者,其餘公廁尚未於廁間內設置扶手、求助鈴等標準配備設施者,分別計有113座、48座,影響民眾如廁安全,審計處遂於113年1月函請環保局督促管理單位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已督導未符規定之公廁管理單位依法設置扶手、求助鈴等設施,截至113年底止,各該公廁皆已完成設置法定設施。另環保局將持續稽查轄內各列管公廁之環境衛生及設施維護情形,並辦理公廁評鑑,俾督促各公廁管理單位依規定完善應有設施,營造安心舒適公廁環境。
審計處指出,環保局為提升臺北市公廁服務品質,於111年10月12日制定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該條例第5條規定,公廁除便器及照明外,應設置之設施計有扶手、求助鈴、給皂設備等12項。該局每年依法派員針對列管公廁之環境衛生、設施設置及維護情形檢查評分,並按評分核予特優級、優等級、普通級及改善級不同等第,如未達普通級以上者,將依法處以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11月查核發現,截至112年10月底止,環保局列管臺北市公廁計6,841座,經排除因法令或其他特殊原因限制無法設置,及上開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施行後始設置公廁,並經該局同意免予或展延設置友善設施期限1年者,其餘公廁尚未於廁間內設置扶手、求助鈴等標準配備設施者,分別計有113座、48座,影響民眾如廁安全,審計處遂於113年1月函請環保局督促管理單位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已督導未符規定之公廁管理單位依法設置扶手、求助鈴等設施,截至113年底止,各該公廁皆已完成設置法定設施。另環保局將持續稽查轄內各列管公廁之環境衛生及設施維護情形,並辦理公廁評鑑,俾督促各公廁管理單位依規定完善應有設施,營造安心舒適公廁環境。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7-10)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