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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辦理酒駕案件舉發作業未臻周全,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加強稽核舉發作業,並製作案例宣導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執行酒駕勤務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執行酒駕勤務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下稱警察局)為維護交通安全,依規定辦理交通違規取締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經酒精測試檢定超過規定標準,承辦員警未依規定開立違規舉發單,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加強稽核舉發作業,並製作案例宣導,改善員警漏未舉發違規案件情形。
審計室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若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不得駕車。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機車駕駛人處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警察局112年度為防制酒駕行為,與所屬各分局實施酒後駕車、防制危險駕車暨擴大臨檢專案勤務共405次,取締酒後駕車件數計1,248件。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3月查核發現,警察局辦理交通安全及違規取締作業,部分交通事故案件經酒精測試檢定超過規定標準,承辦員警未依前開規定開立違規舉發單,審計室遂於113年5月函請警察局查明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警察局已於113年7月函請各級人員注意運用內政部警政署交通事故案件處理系統,確實稽核酒駕肇事案件違規舉發及管制刑案移(函)送情形;另於114年2月製作員警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包含疏未舉發可能導致之影響),函請所屬各分局配合辦理,改善員警漏未舉發違規案件情形。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6-26)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施政主題細項: 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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