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尚未依法納入差別稅率,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自治條例,並加強房屋自住設籍輔導

基隆市稅務局(下稱稅務局)依據基隆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下稱自治條例)課徵房屋稅,經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對於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單一稅率1.5%課徵,尚未按所有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自治條例,並加強房屋自住設籍輔導。
審計室指出,房屋稅條例於103年6月修正公布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授權市縣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嗣於113年1月再次修法,明確規定市縣政府應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以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房屋稅負合理化,落實居住正義。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1月查核發現,基隆市房價指數呈現攀升趨勢,且屋齡5年以下房屋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比率居高不下,又財政部於113年1月修正房屋稅條例,有關地方政府應按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及增列全國單一自住優惠稅率,惟基隆市尚未依轄區內相關統計數據訂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差別稅率,審計室遂於113年1月及6月函請基隆市政府督促稅務局研謀改善並妥擬相關配套措施。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基隆市政府已於113年12月17日修正自治條例,增訂持有多戶房屋者差別稅率及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另稅務局於114年2月寄發住家用房屋設籍輔導通知,以減輕民眾負擔,並維護房屋合理稅負及落實居住正義。
審計室指出,房屋稅條例於103年6月修正公布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授權市縣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嗣於113年1月再次修法,明確規定市縣政府應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以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房屋稅負合理化,落實居住正義。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1月查核發現,基隆市房價指數呈現攀升趨勢,且屋齡5年以下房屋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比率居高不下,又財政部於113年1月修正房屋稅條例,有關地方政府應按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及增列全國單一自住優惠稅率,惟基隆市尚未依轄區內相關統計數據訂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差別稅率,審計室遂於113年1月及6月函請基隆市政府督促稅務局研謀改善並妥擬相關配套措施。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基隆市政府已於113年12月17日修正自治條例,增訂持有多戶房屋者差別稅率及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另稅務局於114年2月寄發住家用房屋設籍輔導通知,以減輕民眾負擔,並維護房屋合理稅負及落實居住正義。
發布單位:
基隆市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6-19)
被審核機關:
基隆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