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部分公有路外停車場收費管理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陸續公告收費,健全停車場管理

澎湖縣政府(下稱縣府)辦理停車場收費及管理執行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三多等7處路外及案山大客車停車場尚未公告收費,停車場管理未臻周妥,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公告收費,維護市區交通秩序及用路人權益,並增裕庫收。
審計室指出,縣府納管水源路等19處路外停車場,並劃設停車格供民眾停放車輛,嗣為加強公有停車場管理,於105年8月12日公布澎湖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下稱停車場管理條例),設立澎湖縣停車管理基金辦理路邊及公有路外停車場之收費及管理,並於106年11月24日公告馬公市陽明路以南、同和路以西之路外停車場自同年12月11日起施行停車收費;另考量大客車停車需求及市區交通順暢,於107年12月將馬公市案山段2筆土地整地劃設155格停車格,作為大客車臨時停車場,並於108年2月啟用。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0月、112年4月查核發現,縣府納管水源路等19處路外停車場,僅水源路等12處停車場公告收費,其餘三多等7處停車場尚未公告收費;另案山大客車臨時停車場於108年2月啟用後尚未依停車場管理條例公告收費,且部分大客車違規停放路邊或占用汽(機)車停車格,影響交通秩序及其他用路人之權益與安全,審計室遂分別於109年12月及112年5月函請縣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分別於113年2、7月就三多等7處路外及案山大客車停車場公告收費,截至113年底止,已收取停車費44萬餘元,維護市區交通秩序及用路人權益,並增裕庫收。
審計室指出,縣府納管水源路等19處路外停車場,並劃設停車格供民眾停放車輛,嗣為加強公有停車場管理,於105年8月12日公布澎湖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下稱停車場管理條例),設立澎湖縣停車管理基金辦理路邊及公有路外停車場之收費及管理,並於106年11月24日公告馬公市陽明路以南、同和路以西之路外停車場自同年12月11日起施行停車收費;另考量大客車停車需求及市區交通順暢,於107年12月將馬公市案山段2筆土地整地劃設155格停車格,作為大客車臨時停車場,並於108年2月啟用。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0月、112年4月查核發現,縣府納管水源路等19處路外停車場,僅水源路等12處停車場公告收費,其餘三多等7處停車場尚未公告收費;另案山大客車臨時停車場於108年2月啟用後尚未依停車場管理條例公告收費,且部分大客車違規停放路邊或占用汽(機)車停車格,影響交通秩序及其他用路人之權益與安全,審計室遂分別於109年12月及112年5月函請縣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分別於113年2、7月就三多等7處路外及案山大客車停車場公告收費,截至113年底止,已收取停車費44萬餘元,維護市區交通秩序及用路人權益,並增裕庫收。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6-12)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