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部分鄉鎮殯葬設施管理規章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管理規定

苗栗縣苑裡鎮等3個鄉鎮為加強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與維護,制定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供業務遵循,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等自治條例訂定墓基之使用面積超逾殯葬管理條例規定面積之上限,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自治條例,促進殯葬設施永續經營。
審計室指出,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規定,自治條例與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殯葬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公墓內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8平方公尺。地方主管機關為節約土地利用,得考量實際需要,酌減前項面積。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2月查核發現,苑裡鎮、通霄鎮、公館鄉等3個鄉鎮制定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訂定墓基使用面積分別介於12至16平方公尺間,均逾上開殯葬管理條例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8平方公尺之規定。為確保墓地之合理規劃與土地使用,避免資源浪費,審計室遂於110年2月函請苗栗縣政府督促各該鄉鎮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辦理情形,通霄鎮、苑裡鎮、公館鄉等3個鄉鎮公所已陸續於110年8月、112年12月、113年10月修正自治條例,規定墓基使用面積不得超過8平方公尺,促進有限土地資源合理運用及殯葬設施永續經營。
審計室指出,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規定,自治條例與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殯葬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公墓內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8平方公尺。地方主管機關為節約土地利用,得考量實際需要,酌減前項面積。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2月查核發現,苑裡鎮、通霄鎮、公館鄉等3個鄉鎮制定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訂定墓基使用面積分別介於12至16平方公尺間,均逾上開殯葬管理條例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8平方公尺之規定。為確保墓地之合理規劃與土地使用,避免資源浪費,審計室遂於110年2月函請苗栗縣政府督促各該鄉鎮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辦理情形,通霄鎮、苑裡鎮、公館鄉等3個鄉鎮公所已陸續於110年8月、112年12月、113年10月修正自治條例,規定墓基使用面積不得超過8平方公尺,促進有限土地資源合理運用及殯葬設施永續經營。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6-04)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政府、苗栗縣苑裡鎮、、通霄鎮、公館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