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公共藝術專戶收支管理及運用要點未適時修正,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完成修正並公告於網站,供各界參考運用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下稱文化局)為有效管理及統籌運用公共藝術設置經費,於107年6月12日訂定澎湖縣公共藝術專戶收支管理及運用要點(111年6月2日修正;下稱公共藝術收支管理要點),作為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辦理、教育推廣與人才培訓等之依據,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公共藝術收支管理要點未配合文化部於113年修正後之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檢討研修相關內容,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完成修正,並公告於澎湖縣政府網站,供各界參考運用。
審計室指出,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興辦機關(構)具特殊事由之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及辦理公共藝術經費未達該建築物或公共工程造價1%者,應擬具申請書,經各該審議機關審議會審核同意,將全部或部分經費納入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公共藝術及相關文化藝術事務。文化局為確保興辦機關(構)能依規定辦理公共藝術,建立提送免辦公共藝術經費繳入專戶列管機制,訂定公共藝術收支管理要點,促進文化藝術發展。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1月查核發現,文化部於113年8月1日刪除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第1項後段文字說明,修正理由為:現行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已明訂公共藝術經費運用範圍。惟文化局訂定之公共藝術收支管理要點第3點相關內容未配合修正,審計室遂於114年3月函請文化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文化局已於114年4月10日修正公共藝術收支管理要點,並於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公告,供各界參考運用。
審計室指出,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興辦機關(構)具特殊事由之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及辦理公共藝術經費未達該建築物或公共工程造價1%者,應擬具申請書,經各該審議機關審議會審核同意,將全部或部分經費納入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公共藝術及相關文化藝術事務。文化局為確保興辦機關(構)能依規定辦理公共藝術,建立提送免辦公共藝術經費繳入專戶列管機制,訂定公共藝術收支管理要點,促進文化藝術發展。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1月查核發現,文化部於113年8月1日刪除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第1項後段文字說明,修正理由為:現行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已明訂公共藝術經費運用範圍。惟文化局訂定之公共藝術收支管理要點第3點相關內容未配合修正,審計室遂於114年3月函請文化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文化局已於114年4月10日修正公共藝術收支管理要點,並於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公告,供各界參考運用。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5-28)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