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機制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相關規範

花蓮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下稱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對於經通知發生重大違規事件學生之家長未到校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機制未臻周妥,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花蓮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完備諮商輔導機制。
審計室指出,依家庭教育法第3條及第15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縣為縣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應即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經書面通知3次以上未出席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進行訪視。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9月查核發現,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對於經通知重大違規事件學生之家長未到校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係依花蓮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規定之後續處理方式,惟該辦法尚無家庭教育法第15條規定書面通知之規範,致無法達到書面通知3次以上未出席者,得通報該管主管機關並委託專業中介團體協助輔導之功能,審計室遂於112年11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4年2月18日修正花蓮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增列學校通知個案學生及其家長或主要照顧者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書面通知3次以上未出席時,學校應函知縣政府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進行訪視之相關規範,完備家庭教育諮商與輔導機制。
審計室指出,依家庭教育法第3條及第15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縣為縣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應即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經書面通知3次以上未出席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進行訪視。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9月查核發現,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對於經通知重大違規事件學生之家長未到校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係依花蓮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規定之後續處理方式,惟該辦法尚無家庭教育法第15條規定書面通知之規範,致無法達到書面通知3次以上未出席者,得通報該管主管機關並委託專業中介團體協助輔導之功能,審計室遂於112年11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4年2月18日修正花蓮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增列學校通知個案學生及其家長或主要照顧者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書面通知3次以上未出席時,學校應函知縣政府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進行訪視之相關規範,完備家庭教育諮商與輔導機制。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4-25)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