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義竹鄉民代表會未配合中央法規適時修正組織自治條例,審計機關促請研議妥處,已完成修正並公告

嘉義縣義竹鄉民代表會(下稱義竹鄉民代表會)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規定,就其自治事項制定嘉義縣義竹鄉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組織自治條例未配合中央法規適時修正,經函請研謀妥處,已修正並公告。
審計室指出,義竹鄉民代表會為該鄉最高民意立法機關,主要職掌為監督公所行政業務之推動、議決總預算、審議決算報告等,因此,相關自治條例規定之完善,攸關代表會議事運作之透明度及依法行政之落實。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5月查核發現,內政部於88年8月訂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嗣為強化地方立法機關的議事運作,明確規範地方民意代表出缺之通報機制,健全正、副議長(主席)無法執行職務或出缺之處理等,並於110年8月修正上開準則,惟嘉義縣義竹鄉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自109年8月制定後,迄未配合中央法規適時修正,審計室遂於113年6月函請義竹鄉民代表會研議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義竹鄉民代表會已於113年12月召開第22屆第10次臨時會修正該會組織自治條例,並於114年1月13日辦理公告,完備自治條例,健全代表會議事運作。
審計室指出,義竹鄉民代表會為該鄉最高民意立法機關,主要職掌為監督公所行政業務之推動、議決總預算、審議決算報告等,因此,相關自治條例規定之完善,攸關代表會議事運作之透明度及依法行政之落實。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5月查核發現,內政部於88年8月訂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嗣為強化地方立法機關的議事運作,明確規範地方民意代表出缺之通報機制,健全正、副議長(主席)無法執行職務或出缺之處理等,並於110年8月修正上開準則,惟嘉義縣義竹鄉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自109年8月制定後,迄未配合中央法規適時修正,審計室遂於113年6月函請義竹鄉民代表會研議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義竹鄉民代表會已於113年12月召開第22屆第10次臨時會修正該會組織自治條例,並於114年1月13日辦理公告,完備自治條例,健全代表會議事運作。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4-25)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義竹鄉民代表會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