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均採單一稅率課徵房屋稅,未訂定差別稅率,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稅率,以符租稅公平原則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下稱稅務局)依據嘉義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下稱自治條例)課徵房屋稅,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自治條例對於持有房屋戶數不論多寡,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均以單一稅率1.5%訂定,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自治條例,訂定房屋稅差別稅率,落實居住正義。
審計室指出,房屋稅條例於103年修正,自住與非自住房屋之稅率分離,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為1.2%;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稅率為1.5%,最高不得超過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嘉義市於104年3月修正公布自治條例規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按其房屋現值課徵1.5%。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1月查核發現,嘉義市房貸負擔率及房價所得比之年變動值分別為4.45%及0.74倍,且房貸負擔率已跨入「房價負擔能力略低」等級;另房價指數為244.99,而嘉義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仍採單一稅率1.5%課徵房屋稅;另政府為反映納稅義務人全國持有房屋戶數之情形,爰於112年12月修正房屋稅條例,除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由各市縣歸戶改按全國歸戶外,各地方政府應訂定差別稅率,審計室遂於113年1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提出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經嘉義市議會於113年12月三讀通過,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之房屋調高其法定稅率,持有1戶者,為2.6%、持有2至4戶者,每戶為3.2%、持有5至6戶者,每戶為3.8%、持有7戶以上者,每戶為4.8%,並按全國持有戶數全數累進課徵,合理化房屋稅負,以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審計室指出,房屋稅條例於103年修正,自住與非自住房屋之稅率分離,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為1.2%;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稅率為1.5%,最高不得超過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嘉義市於104年3月修正公布自治條例規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按其房屋現值課徵1.5%。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1月查核發現,嘉義市房貸負擔率及房價所得比之年變動值分別為4.45%及0.74倍,且房貸負擔率已跨入「房價負擔能力略低」等級;另房價指數為244.99,而嘉義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仍採單一稅率1.5%課徵房屋稅;另政府為反映納稅義務人全國持有房屋戶數之情形,爰於112年12月修正房屋稅條例,除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由各市縣歸戶改按全國歸戶外,各地方政府應訂定差別稅率,審計室遂於113年1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提出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經嘉義市議會於113年12月三讀通過,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之房屋調高其法定稅率,持有1戶者,為2.6%、持有2至4戶者,每戶為3.2%、持有5至6戶者,每戶為3.8%、持有7戶以上者,每戶為4.8%,並按全國持有戶數全數累進課徵,合理化房屋稅負,以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4-18)
被審核機關: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