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封閉性娛樂場所之火警受信總機尚未與消防局資料庫連線,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全數完成連線作業,有助提升消防安全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對規定規模以上封閉性娛樂場所辦理之消防安全管理作業,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局發布臺北市火警信號及警報設備關閉訊號通報連線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後,尚未啟動各該場所火警受信總機與該局資料庫之連線機制,經函請研謀妥處,已全數完成是類場所火警受信總機連線作業,且經測試訊號正常發送,有助強化消防安全。
審計處指出,依111年3月18日修正公布之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6條及第13條規定,樓地板面積達300平方公尺以上視聽歌唱場所等封閉性娛樂場所之火警受信總機,應具備地區警報音響關閉時強制啟動警報音響之功能,並應立即將其訊號通報管理權人、防火管理人及傳送至消防局資料庫。復依111年6月17日訂定發布之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採專線網路或網際(廣域)網路與消防局資料庫連結。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4月查核發現,消防局發布前揭管理辦法後,各界對規定規模以上封閉性娛樂場所之火警受信總機與該局連線採開放式網路,仍有影響傳輸穩定度及妥善率等疑義,該局爰未依規定受理連線申請,審計處遂於112年5月函請消防局檢討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消防局已於112年6月30日修正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規範是類場所採封閉式VPN專線網路與該局資料庫連結,並於112年9月開放受理連線申請,復於113年8月建置完成是類場所火警受信總機訊號資料庫系統。截至114年2月17日止,臺北市規定規模以上封閉性娛樂場所,計有197家,其火警受信總機已全數與消防局資料庫完成連線,且關閉訊號之對內通報,經測試結果皆正常發送,有助提升消防安全。
審計處指出,依111年3月18日修正公布之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6條及第13條規定,樓地板面積達300平方公尺以上視聽歌唱場所等封閉性娛樂場所之火警受信總機,應具備地區警報音響關閉時強制啟動警報音響之功能,並應立即將其訊號通報管理權人、防火管理人及傳送至消防局資料庫。復依111年6月17日訂定發布之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採專線網路或網際(廣域)網路與消防局資料庫連結。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4月查核發現,消防局發布前揭管理辦法後,各界對規定規模以上封閉性娛樂場所之火警受信總機與該局連線採開放式網路,仍有影響傳輸穩定度及妥善率等疑義,該局爰未依規定受理連線申請,審計處遂於112年5月函請消防局檢討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消防局已於112年6月30日修正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規範是類場所採封閉式VPN專線網路與該局資料庫連結,並於112年9月開放受理連線申請,復於113年8月建置完成是類場所火警受信總機訊號資料庫系統。截至114年2月17日止,臺北市規定規模以上封閉性娛樂場所,計有197家,其火警受信總機已全數與消防局資料庫完成連線,且關閉訊號之對內通報,經測試結果皆正常發送,有助提升消防安全。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4-11)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