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關西鎮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未定期修訂及資訊公開,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訂相關收費標準及辦理資訊公開

新竹縣關西鎮公所(下稱關西鎮公所)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公告實施市場攤(鋪)位清潔費及租金收費標準,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公所未定期檢討攤位使用費(租金)之收費標準並辦理資訊公開,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訂「新竹縣關西鎮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及辦理資訊公開。
審計室指出,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標準,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11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每3年至少辦理1次定期檢討。復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等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4月查核發現,關西鎮公所自104年6月公告調整市場攤(鋪)位清潔費及租金收費標準,嗣後逾8年未再檢討收費基準,亦未辦理資訊公開,審計室遂於113年6月函請關西鎮公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關西鎮公所已於113年9月修訂「新竹縣關西鎮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並公告於該公所網站-資訊公開-法規公開專區,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促進市場永續經營。
審計室指出,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標準,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11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每3年至少辦理1次定期檢討。復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等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4月查核發現,關西鎮公所自104年6月公告調整市場攤(鋪)位清潔費及租金收費標準,嗣後逾8年未再檢討收費基準,亦未辦理資訊公開,審計室遂於113年6月函請關西鎮公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關西鎮公所已於113年9月修訂「新竹縣關西鎮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並公告於該公所網站-資訊公開-法規公開專區,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促進市場永續經營。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4-11)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關西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