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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辦理醫療儀器設備採購,契約訂定未臻完善,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契約規定,確保醫療設備之採購品質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採購契約範本增訂新品規定內容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採購契約範本增訂新品規定內容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下稱民生醫院)辦理醫療儀器設備採購作業,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採購契約對於廠商交貨設備應為新品之定義未盡明確,易衍生履約爭議風險,經函請研謀改善,已於契約範本增訂設備製造出廠期限等相關規定,確保醫療設備之採購品質。
審計處指出,民生醫院為提供民眾優質醫療服務,每年均配合醫療及健康檢查等業務需要,採購相關醫療儀器設備,並於採購契約規定廠商所交貨之設備,應符合契約規定規格且為新品。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3月查核發現,民生醫院於111年10月及112年3月辦理「放射科診斷型X光機系統」及「電腦斷層掃描儀」等財物採購案,決標金額分別為310萬元及5,280萬元,該等採購契約對於新品未明確定義,易因與廠商認知差異,衍生履約爭議風險,審計處遂於113年4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民生醫院已於113年4月修正該院財物採購案契約範本相關條文,增訂交貨標的之製造及出廠日期期限、不得以展示品或整修品交貨,且均需附原廠出廠證明等內容,確保醫療設備之採購品質。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4-11)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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