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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營繕採購工程,部分承商員工違規兼職或未取得相關資格證明,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裁罰並修正管理規章

新北市工地人員設置規定
新北市工地人員設置規定
新北市政府(下稱市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查核金額5千萬元以上重大公共工程,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承商員工違規兼職或未取得相關資格證明,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裁罰廠商並修正管理規章。
審計處指出,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及第10點規定,品管或監造人員取得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每逾4年,應再取得最近4年內之回訓證明。另市府訂定「承攬廠商品質管制規定」及「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品管或監造人員應切結兼職之工程未逾3件,各該工程所在地均位於新北市轄內,且品管人員兼職之工程總決標金額合計不得超過2千萬元,監造人員兼職之工程總決標金額合計不得超過5千萬元。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8月查核發現,市府所屬機關學校106至109年度辦理查核金額5千萬以上之工程,間有工地主任、品管或監造人員資格不符、或未取得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回訓證明,工地主任、專職品管或監造人員違規兼職其他工程,兼職品管或監造人員兼職其他工程之件數或總金額超過規定上限或違規兼職新北市轄區外工程等,審計處遂於110年10月函請市府暨所屬相關工程主辦機關學校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前開機關學校已依約裁罰廠商懲罰性違約金合計2,557萬餘元;市府並分別於113年5月及12月修正「承攬廠商品質管理規定」及「監造廠商品質保證契約補充條文」,強化管理機制。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4-11)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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