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部分房地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地價稅及房屋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稅籍並依法補徵稅款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稽徵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稅捐,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釐正稅籍並依法補徵稅款,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9條、第14條、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地價稅基本稅率為 10‰,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自用住宅用地則按2‰計徵。又依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釋,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依住家用及非住家用,按不同稅率課徵。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9月查核發現,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部分土地設籍營利事業、用電種類為營業用電、或作為未登記工廠及露營區使用等,惟該局以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田賦(目前停徵),及以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等,審計室遂於113年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3年底止,稅務局已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並補徵地價稅或房屋稅計719筆、金額201萬餘元,並將持續精進稅籍清查工作,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9條、第14條、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地價稅基本稅率為 10‰,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自用住宅用地則按2‰計徵。又依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釋,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依住家用及非住家用,按不同稅率課徵。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9月查核發現,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部分土地設籍營利事業、用電種類為營業用電、或作為未登記工廠及露營區使用等,惟該局以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田賦(目前停徵),及以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等,審計室遂於113年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3年底止,稅務局已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並補徵地價稅或房屋稅計719筆、金額201萬餘元,並將持續精進稅籍清查工作,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4-02)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