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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部分房地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及地價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稅額

原課徵田賦之土地,已興建為建物及停車場
原課徵田賦之土地,已興建為建物及停車場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稅捐稽徵作業,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房地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及地價稅,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計6,493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按6‰計徵地價稅;第20條規定,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財政部69年7月16日台財稅第35758號函釋,房屋凡供營業用者,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又房屋稅係以附屬於土地之各種房屋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釋,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12月查核發現,稅務局辦理112年度稅捐稽徵作業,核有部分課徵田賦之土地,供作非農業使用;自用住宅用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優惠稅率之土地,其建物已移作商業及倉儲等用途使用;遭占用或出租之公有土地,仍享有減免地價稅;違章工廠尚無房屋稅籍,或核課面積小於實際面積等,審計處遂於113年2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4年1月底止,稅務局已完成清查及釐正稅籍,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1,796件,金額6,493萬餘元,並將持續精進稅籍清查工作,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4-02)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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