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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查獲私劣菸酒存放倉庫之管理未盡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訂定管理作業要點,並依規定辦理巡檢及盤點作業

苗栗縣政府菸酒查獲物倉庫管理作業要點
苗栗縣政府菸酒查獲物倉庫管理作業要點
苗栗縣政府(下稱縣府)為健全菸酒管理,防止不法業者製造、銷售、進口私劣菸酒,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辦理菸酒查緝管理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私劣菸酒查獲物存放倉庫未設簿籍登記人員進出情形,且尚未建立倉庫巡檢作業規範,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訂定管理作業要點,並依規定辦理倉庫巡檢及盤點作業。
審計室指出,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39點規定,管理人員收到移送之私劣菸酒或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器具及酒類容器時,應立即逐一點收、編號、設簿登記,並於物品上加貼標籤後,進倉妥慎保管。又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基隆市、宜蘭縣、嘉義市及屏東縣等地方政府為應私劣菸酒查獲物存放倉庫之管理,均訂有相關管理作業規定。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0月查核發現,縣府向後龍鎮農會租賃倉庫存放私劣菸酒查獲物,未設簿籍登記人員進出情形,且後龍鎮農會及縣府相關人員均持有倉庫鐵捲門遙控器,潛存保管風險,又尚未建立倉庫查獲物定期或不定期盤點作業,內控機制未盡周延,審計室遂於112年12月函請縣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於113年1月18日訂定苗栗縣政府菸酒查獲物倉庫管理作業要點,並設立倉庫進出登記簿、僅限縣府相關人員保管倉庫鐵捲門遙控器。截至113年底止,已分別辦理定期或不定期倉庫巡檢各4次、1次並作成盤點紀錄,強化私劣菸酒查獲物存放倉庫之管理及相關內控機制。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3-27)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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