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消防安全檢查作業未臻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相關法規,加強列管追蹤

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定期執行轄內列管之工廠及倉庫消防安全檢(複)查,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消防局對於轄內工廠及倉庫之列管作業尚欠周延,且違規裁處比率上升,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並持續追蹤、辦理複查,以落實消防安全管理。
審計處指出,消防局為維護人民生命財產,保障公共安全,應依法將轄內各類場所危險程度分類列管,並定期執行消防安全檢(複)查,如有違反消防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維護、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未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規定者,處場所管理權人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處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12月查核發現,消防局對於轄內工廠名單未能有效掌握,致存有部分工廠未予列管並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查;112年度違規件數與比率雖較111年度減少,惟違規經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遭裁罰者,112年度件數及比率(174件,7.82%)較111年度(101件,4.22%)增加,違規裁處比率上升,審計處遂於113年2月函請消防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消防局已持續列管追蹤並複查至改善完成,並於113年10月修正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114年2月公告第一批高風險場所,積極納管高風險業者,強化源頭管理及預防機制,掌握倉儲內存放物品資訊,俾利進行風險評估和應對措施,維護公共安全。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3-27)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