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標準尚未完成法定程序,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訂定並公告施行,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宜蘭縣政府(下稱縣政府)權管8處第二類漁港,辦理漁港管理及維護工作,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尚未完成法定程序,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並公告施行,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完備制度規章。
審計室指出,依漁港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各漁港基本設施管理及維護工作,並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但本國籍漁船、公務船舶或緊急避難船舶免收管理費。」截至112年9月底止,宜蘭縣轄內屬縣政府管理之第二類漁港,計有石城、桶盤堀、大里、蕃薯寮、大溪、梗枋、粉鳥林及南澳朝陽等8處漁港。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1月查核發現,縣政府於112年6月12日依上述規定預告訂定「宜蘭縣政府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預告期間農業部於同年月16日修正漁港管理費收費標準,縣政府迄至同年10月3日始重新召開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相關說明會議,且遲未完成法定程序,審計室遂於113年2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3年2月5日訂定並公告施行「宜蘭縣政府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截至113年底止,已收取大溪及梗枋漁港設施使用管理費16萬餘元,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完備制度規章。
審計室指出,依漁港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各漁港基本設施管理及維護工作,並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但本國籍漁船、公務船舶或緊急避難船舶免收管理費。」截至112年9月底止,宜蘭縣轄內屬縣政府管理之第二類漁港,計有石城、桶盤堀、大里、蕃薯寮、大溪、梗枋、粉鳥林及南澳朝陽等8處漁港。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1月查核發現,縣政府於112年6月12日依上述規定預告訂定「宜蘭縣政府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預告期間農業部於同年月16日修正漁港管理費收費標準,縣政府迄至同年10月3日始重新召開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相關說明會議,且遲未完成法定程序,審計室遂於113年2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3年2月5日訂定並公告施行「宜蘭縣政府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截至113年底止,已收取大溪及梗枋漁港設施使用管理費16萬餘元,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完備制度規章。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3-20)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