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部分學校辦理採購案,未依規定裁處廠商違法行為,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依法處理,端正採購秩序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所屬部分學校辦理採購案,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對於經法院判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廠商漏未依法裁處,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向不法廠商追繳押標金,及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落實採購行政處罰,端正採購秩序。
審計處指出,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廠商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應不予發還或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機關發現廠商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犯第87條之圍標罪,經法院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應將事實、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2月查核發現,教育局所屬32所學校之採購案件,投標或承攬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規定,於109年4月至111年7月經法院為有罪判決,部分學校未將不法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者計66家次;未依法追繳其押標金者計45家次,未能維護政府採購秩序,審計處遂於112年1月函請教育局督促相關學校依法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3年底止,各該學校已將上開全數不法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收繳押標金或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金額計292萬餘元,落實採購行政處罰機制。
審計處指出,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廠商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應不予發還或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機關發現廠商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犯第87條之圍標罪,經法院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應將事實、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2月查核發現,教育局所屬32所學校之採購案件,投標或承攬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規定,於109年4月至111年7月經法院為有罪判決,部分學校未將不法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者計66家次;未依法追繳其押標金者計45家次,未能維護政府採購秩序,審計處遂於112年1月函請教育局督促相關學校依法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3年底止,各該學校已將上開全數不法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收繳押標金或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金額計292萬餘元,落實採購行政處罰機制。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3-20)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