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公車營運服務品質評鑑作業尚未完成法制程序,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訂定並公告施行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辦理公共運輸業務管理,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公車營運服務品質評鑑未依規定完備法制作業,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頒公車營運服務評鑑執行要點,供各界檢視依循。
審計處指出,依「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應依據下列評鑑項目及配分標準,訂定評鑑指標進行考評:1.場站設施與服務(占20%)、2.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占30%)、3.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占30%)、4.公司經營與管理(占20%)。主管機關應依上開評鑑項目訂定評鑑執行要點,載明辦理方式、評鑑指標、計分方式、作業時程及相關書表等事項,公告後實施。
然而,審計處於111年3月查核發現,交通局委託廠商辦理市區公車營運服務品質評鑑,係廠商依契約逐年擬定工作執行計畫書,雖載明評鑑之辦理方式、指標、計分方式、作業時程等事項,經交通局審議通過,據以執行。惟尚未依前述評鑑辦法規定,訂定評鑑執行要點並公告,外界無法檢視評鑑辦理方式,審計處遂於111年5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交通局已於112年7月12日訂定發布「桃園市市區公車營運服務評鑑執行要點」,以供依循且明訂評鑑結果經審定後予以公告,112年評鑑結果已於113年12月公告,供各界瞭解公車營運執行情形,維持公車營運一定服務水準。
審計處指出,依「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應依據下列評鑑項目及配分標準,訂定評鑑指標進行考評:1.場站設施與服務(占20%)、2.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占30%)、3.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占30%)、4.公司經營與管理(占20%)。主管機關應依上開評鑑項目訂定評鑑執行要點,載明辦理方式、評鑑指標、計分方式、作業時程及相關書表等事項,公告後實施。
然而,審計處於111年3月查核發現,交通局委託廠商辦理市區公車營運服務品質評鑑,係廠商依契約逐年擬定工作執行計畫書,雖載明評鑑之辦理方式、指標、計分方式、作業時程等事項,經交通局審議通過,據以執行。惟尚未依前述評鑑辦法規定,訂定評鑑執行要點並公告,外界無法檢視評鑑辦理方式,審計處遂於111年5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交通局已於112年7月12日訂定發布「桃園市市區公車營運服務評鑑執行要點」,以供依循且明訂評鑑結果經審定後予以公告,112年評鑑結果已於113年12月公告,供各界瞭解公車營運執行情形,維持公車營運一定服務水準。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2-14)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