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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部分路段設定啟動測速照相設備拍攝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適時調整啟動拍攝速限,維護民眾行車安全

速限50 公里路段設定設備拍攝時速為70 公里
速限50 公里路段設定設備拍攝時速為70 公里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下稱警察局)為提升警員執法效能及維護民眾交通安全,設置具取締超速功能之照相設備計8處,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路段設定啟動設備拍攝之時速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10公里,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依規定調整啟動設備速限,導正民眾違規行為,維護用路人安全。
審計室指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行為人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0 條規定,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除超過40公里情形外,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月查核發現,警察局具取締超速功能之設備計有雷達測速照相設備5架與科技執法設備3套,部分設備於速限每小時50公里路段,設定啟動設備拍攝之時速為70公里,時速差異20公里,與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精神未符,審計室遂於113年5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警察局經審計室查核發現後,即於113年3月統一調整啟動設備拍照速限為62公里,導正民眾違規行為,維護用路人安全。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3-14)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施政主題細項: 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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