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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規定未能契合最新法令異動及實務需求,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相關規定,落實保障民眾居住權益

臺北市政府安心樂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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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依據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辦理社會住宅出租作業,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規定未能契合最新法令異動情形及實務需求,經函請檢討改善,業已修正相關規定,有效落實保障民眾居住權益。
審計處指出,臺北市政府為應社會住宅出租需要,依據住宅法第25條規定,於102年10月訂定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明定主管機關為該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並規範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申請程序、租賃方式與續租期限等事項,嗣應作業需要,於104年12月、106年8月兩度修正發布部分條文內容。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2月查核發現,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有關我國國民得申請承租社會住宅應具備之資格規定,其中年齡條件「年滿20歲之國民」,未隨同112年1月1日起生效之民法第12條「滿18歲為成年」規定進行修正;另該辦法對承租人戶籍內家庭成員因人口增減等因素導致換屋需求,尚無規定可資援引辦理,審計處遂於112年3月函請都發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都發局已修正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相關條文,並經臺北市政府於112年10月27日發布。其中申請承租社會住宅應具備之年齡條件,由原第4條「年滿20歲之國民」,修正為第5條「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增列第16條規定承租人符合戶籍內人口增加或減少等4種情形,得申請換租同社區或其他社區之房屋。另經統計112年11月至113年底止,18歲以上未滿20歲國民申請承租臺北市社會住宅並經審核通過者,計有319人;承租人戶籍內家庭成員因人口數增減等需求,經申請准予換屋者,計有177戶,有效落實保障民眾居住權益。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3-07)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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