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所屬機關辦理行政執行案件之作業規範未臻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作業程序

花蓮縣政府(下稱縣政府)於109年9月修正「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行政罰、規費及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案件行政執行標準作業程序」,並修正名稱為「花蓮縣政府行政罰鍰、規費及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案件行政執行標準作業程序」(下稱行政執行標準作業程序),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政府於辦理該作業程序修正作業後,所屬機關辦理行政執行案件已無相關規範可供遵循,經函請研謀改善,縣政府已修正作業程序,所屬機關得準用該作業程序辦理。
審計室指出,依行政執行標準作業程序第1點及第5點規定,所屬機關應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行政程序之相關作業程序,並應定期管考執行績效;行政罰鍰、規費等案件,應自處分開立、送達、收繳、分期付款、移送行政執行、執行進度、取得執行憑證或辦理結案等相關程序,於罰鍰(規費)統一移送行政執行系統登錄相關資料。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1月查核發現,縣政府所屬機關未依前揭109年修正之作業程序訂定行政執行案件之作業規範,致辦理行政罰鍰案件,相關催繳、移送行政執行及管控執行進度等無相關作業程序可供遵循,且難以確保案件處理一致性。又罰鍰(規費)統一移送行政執行系統已故障,各單位亦未能依前揭規定登錄相關資料,恐肇致案件管理及催繳程序查考困難,審計室遂於113年12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4年1月修正行政執行標準作業程序,增訂所屬機關未訂有行政執行之相關作業程序者,得準用該作業程序辦理,並規範應就行政罰鍰、規費等案件設置登記簿,逐案載明義務人名稱、移送行政執行等作業執行情形,由專人控管,列入移交,並自同年月9日實施,強化所屬機關行政罰鍰案件管理機制,提升管考效能。
審計室指出,依行政執行標準作業程序第1點及第5點規定,所屬機關應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行政程序之相關作業程序,並應定期管考執行績效;行政罰鍰、規費等案件,應自處分開立、送達、收繳、分期付款、移送行政執行、執行進度、取得執行憑證或辦理結案等相關程序,於罰鍰(規費)統一移送行政執行系統登錄相關資料。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1月查核發現,縣政府所屬機關未依前揭109年修正之作業程序訂定行政執行案件之作業規範,致辦理行政罰鍰案件,相關催繳、移送行政執行及管控執行進度等無相關作業程序可供遵循,且難以確保案件處理一致性。又罰鍰(規費)統一移送行政執行系統已故障,各單位亦未能依前揭規定登錄相關資料,恐肇致案件管理及催繳程序查考困難,審計室遂於113年12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4年1月修正行政執行標準作業程序,增訂所屬機關未訂有行政執行之相關作業程序者,得準用該作業程序辦理,並規範應就行政罰鍰、規費等案件設置登記簿,逐案載明義務人名稱、移送行政執行等作業執行情形,由專人控管,列入移交,並自同年月9日實施,強化所屬機關行政罰鍰案件管理機制,提升管考效能。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2-27)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