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部分課徵田賦案件之使用現況與核課條件未合,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稅籍並改課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農業用地現況已非作農業使用或農舍興建面積超限,仍全筆課徵田賦,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改課地價稅1,954萬餘元,健全稅籍並正確課稅。
審計處指出,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及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農業用地含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使用之土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規定,農舍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11月查核發現,稅捐處辦理高雄市112年度地價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已移作製造業、服務業、倉儲、宗教等非農業使用,或地上農舍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惟仍以全筆宗地面積課徵田賦等情事,審計處遂於113年1月函請稅捐處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捐處已於113年11月完成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依法改課地價稅563件、金額1,954萬餘元,並持續執行農地使用情形清查工作,以健全地價稅稅籍及正確課稅。
審計處指出,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及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農業用地含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使用之土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規定,農舍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11月查核發現,稅捐處辦理高雄市112年度地價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已移作製造業、服務業、倉儲、宗教等非農業使用,或地上農舍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惟仍以全筆宗地面積課徵田賦等情事,審計處遂於113年1月函請稅捐處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捐處已於113年11月完成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依法改課地價稅563件、金額1,954萬餘元,並持續執行農地使用情形清查工作,以健全地價稅稅籍及正確課稅。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2-27)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