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成立多年尚未訂定會計制度,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完成制度訂定

臺東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實施平均地權政策,有效促進土地利用及達成地利共享目的,於95年設置臺東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並於同年度訂定臺東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基金已成立多年,尚未訂定會計制度,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會計制度,以利會計帳務處理作業之遵循。
審計室指出,依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12 條規定,每一特種基金均應訂定會計制度;另同準則第 21 條規定,地方政府所管特種基金,準用該準則之規定。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3月查核發現,臺東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於95年度成立,縣政府迄未依上開準則規定訂定會計制度,不利基金會計事務處理,審計室遂於113年5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3年9月訂定臺東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會計制度,並自114年1月起生效,以作為會計帳務處理之依據,完備基金管理制度。
審計室指出,依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12 條規定,每一特種基金均應訂定會計制度;另同準則第 21 條規定,地方政府所管特種基金,準用該準則之規定。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3月查核發現,臺東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於95年度成立,縣政府迄未依上開準則規定訂定會計制度,不利基金會計事務處理,審計室遂於113年5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3年9月訂定臺東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會計制度,並自114年1月起生效,以作為會計帳務處理之依據,完備基金管理制度。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2-27)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