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為防止廠商低價搶標所訂定政府採購法第58條執行程序部分內容未臻明確,審計部促請改善,已增訂相關執行原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為防止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工作進度及品質,已訂定「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下稱政府採購法第58條執行程序),供各機關遵循。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該執行程序對於廠商合意獲取利差之行為,尚無相關處罰機制;又機關對該執行程序未盡熟稔,經函請研謀改善,已於該執行程序明定機關發現廠商涉及不法之處理方式及新增執行程序流程圖,俾利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參考。
審計部指出,工程會為利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之採購案件,業訂定政府採購法第58 條執行程序,供各機關遵循,並依據「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態樣」,訂定對應之「機關執行程序」,於該執行程序附註中明定相關執行原則。
然而,審計部於112年5月查核發現,工程會所訂定政府採購法第58條對於機關函請最低標廠商說明期間,最低標與次低標廠商合意共謀獲取利差,由最低標廠商放棄競標,機關改決標予次低標廠商之行為,尚無相關處罰機制;又部分機關對該執行程序未盡熟稔,仍有與執行程序規定不符情形。審計部遂於112年5月函請工程會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工程會已於114年1月14日修正政府採購法第58條執行程序,增訂附註九,機關發現最低標與其他廠商疑似有為獲取不當利益情形之處理方式;及附註十,執行程序流程圖,供機關運用。
審計部指出,工程會為利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之採購案件,業訂定政府採購法第58 條執行程序,供各機關遵循,並依據「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態樣」,訂定對應之「機關執行程序」,於該執行程序附註中明定相關執行原則。
然而,審計部於112年5月查核發現,工程會所訂定政府採購法第58條對於機關函請最低標廠商說明期間,最低標與次低標廠商合意共謀獲取利差,由最低標廠商放棄競標,機關改決標予次低標廠商之行為,尚無相關處罰機制;又部分機關對該執行程序未盡熟稔,仍有與執行程序規定不符情形。審計部遂於112年5月函請工程會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工程會已於114年1月14日修正政府採購法第58條執行程序,增訂附註九,機關發現最低標與其他廠商疑似有為獲取不當利益情形之處理方式;及附註十,執行程序流程圖,供機關運用。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五廳(發布日期:2025-02-27)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