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辦理聯誼活動採購案廠商提報不實履約證明文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課責廠商並強化履約管理機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下稱林口分局)辦理聯誼活動採購案,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得標廠商於活動前提報不實之隨行護士證書影本供林口分局審查,經函請查明妥處,已對廠商課責,並強化履約管理機制。
審計處指出,林口分局為促進民防、義警人員交流,提升工作向心力,辦理聯誼活動採購案,於110年5月決標予○○旅行社有限公司,契約金額1百餘萬元,依該採購契約之基本需求規格書規定,得標廠商需於兩梯次各安排1位合格護理人員隨行,以利突發狀況時傷病患之處理及協助運送。嗣得標廠商依約安排兩梯次隨行護士分別為朱○○及賴○○,並於活動前將渠等護士證書影本提報林口分局審查通過。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5月查核發現,得標廠商提報前述2人之護士證書影本左下角未印製核發流水號,與護士證書範本未符,且其中朱○○護士證書之發證日期為103年9月19日、核發人為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侯勝茂,惟行政院衛生署已於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時任部長為邱文達,顯示得標廠商提報之護士證書影本涉有虛偽不實情事,且林口分局審查廠商履約文件亦欠嚴謹周妥,審計處遂於113年6月函請林口分局查明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林口分局於114年1月2日認定廠商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履約,已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3條等規定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3年,停權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並將涉嫌偽造文書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另訂定得標廠商履約人員資格審查作業流程,強化履約管理機制,維護政府採購履約品質。
審計處指出,林口分局為促進民防、義警人員交流,提升工作向心力,辦理聯誼活動採購案,於110年5月決標予○○旅行社有限公司,契約金額1百餘萬元,依該採購契約之基本需求規格書規定,得標廠商需於兩梯次各安排1位合格護理人員隨行,以利突發狀況時傷病患之處理及協助運送。嗣得標廠商依約安排兩梯次隨行護士分別為朱○○及賴○○,並於活動前將渠等護士證書影本提報林口分局審查通過。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5月查核發現,得標廠商提報前述2人之護士證書影本左下角未印製核發流水號,與護士證書範本未符,且其中朱○○護士證書之發證日期為103年9月19日、核發人為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侯勝茂,惟行政院衛生署已於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時任部長為邱文達,顯示得標廠商提報之護士證書影本涉有虛偽不實情事,且林口分局審查廠商履約文件亦欠嚴謹周妥,審計處遂於113年6月函請林口分局查明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林口分局於114年1月2日認定廠商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履約,已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3條等規定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3年,停權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並將涉嫌偽造文書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另訂定得標廠商履約人員資格審查作業流程,強化履約管理機制,維護政府採購履約品質。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2-27)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