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重大公共建設尚乏計畫與經費審議機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健全相關制度規章

桃園市政府(下稱市政府)持續推動各項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提升轄內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間有頻繁辦理變更設計,追加鉅額工程經費,加重政府財務負擔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健全相關制度規章,降低財政及施政風險。
審計處指出,依據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編製要點第9點規定,新興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得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同要點第16點(三)及(五)規定,相關計畫應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各機關應瞭解計畫目標與定位,設定妥適之建造標準,並於預算編列、設計、施工、監造、驗收各階段,依設定建造標準落實執行。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4月查核發現,桃園市自109年1月至113年4月間辦理1億元以上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實際支出金額較原發包預算增加逾1億元或增加比率逾30%者,計有18案,總增加金額為73億4,559萬餘元,平均增加比率為16.93%,涉有計畫經費評估未盡周延,或工程設計階段未能依照預算額度覈實進行設計情事。為避免未來各項計畫推動期間,大幅追加經費,加重政府財務負擔,亟待參考中央及臺北市等直轄市政府之作法,訂定計畫撰擬與經費審議機制,審計處遂於113年5月函請市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已於113年12月訂定「桃園市重大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完備公共建設之事前分析、計畫撰擬及預算編審規範,並函請所屬機關遵循辦理,俾控管計畫內容,確保工程規模與經費支出符合預期,降低財政及施政風險。
審計處指出,依據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編製要點第9點規定,新興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得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同要點第16點(三)及(五)規定,相關計畫應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各機關應瞭解計畫目標與定位,設定妥適之建造標準,並於預算編列、設計、施工、監造、驗收各階段,依設定建造標準落實執行。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4月查核發現,桃園市自109年1月至113年4月間辦理1億元以上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實際支出金額較原發包預算增加逾1億元或增加比率逾30%者,計有18案,總增加金額為73億4,559萬餘元,平均增加比率為16.93%,涉有計畫經費評估未盡周延,或工程設計階段未能依照預算額度覈實進行設計情事。為避免未來各項計畫推動期間,大幅追加經費,加重政府財務負擔,亟待參考中央及臺北市等直轄市政府之作法,訂定計畫撰擬與經費審議機制,審計處遂於113年5月函請市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已於113年12月訂定「桃園市重大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完備公共建設之事前分析、計畫撰擬及預算編審規範,並函請所屬機關遵循辦理,俾控管計畫內容,確保工程規模與經費支出符合預期,降低財政及施政風險。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2-21)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