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經管之債權憑證清理規範未盡合宜,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完成檢討修訂

澎湖縣政府(下稱縣府)為使所屬各機關單位對其經管之各項債權積極收繳,避免積壓延誤,於100年訂定「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待納庫款及應收歲入(保留)款註銷作業要點」,再於106年修正發布及更名為「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註銷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以供遵循,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府暨所屬各機關單位多未能依作業要點規定之頻率定期清理債權憑證,經函請研謀改善,已檢討修正作業規定,並減輕人力與行政作業負擔。
審計室指出,上開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規定,依法取得債權憑證時,應依縣府財政處設計之統一格式列冊管理,並通報縣府財政處及主計處列帳處理,納入追索範圍並至少每3個月定期清理。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間書面審核縣府所屬衛生局、農漁局、警察局申請債權憑證註銷案,暨112年10月就地查核發現,縣府債權憑證管理情形,未能依規定每3個月清理1次,按債權憑證清理,須取得義務人最近1年之財產、所得資料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上開作業要點明訂每3個月清理,均取得同一年度財產及所得資料,行政成本重複浪費,審計室遂於112年12月函請縣府參考財政部國庫署清理欠費及罰鍰作業要點、臺北市、金門縣等市縣政府債權憑證管理規定,債權憑證清理期間最低門檻為每年至少1次定期清理,以減輕人力與行政作業負擔。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於113年4月16日修正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規定,將債權憑證至少每3個月定期清理修正為每年至少調查財產及所得基本資料1次,減輕人力與行政作業負擔。
審計室指出,上開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規定,依法取得債權憑證時,應依縣府財政處設計之統一格式列冊管理,並通報縣府財政處及主計處列帳處理,納入追索範圍並至少每3個月定期清理。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間書面審核縣府所屬衛生局、農漁局、警察局申請債權憑證註銷案,暨112年10月就地查核發現,縣府債權憑證管理情形,未能依規定每3個月清理1次,按債權憑證清理,須取得義務人最近1年之財產、所得資料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上開作業要點明訂每3個月清理,均取得同一年度財產及所得資料,行政成本重複浪費,審計室遂於112年12月函請縣府參考財政部國庫署清理欠費及罰鍰作業要點、臺北市、金門縣等市縣政府債權憑證管理規定,債權憑證清理期間最低門檻為每年至少1次定期清理,以減輕人力與行政作業負擔。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於113年4月16日修正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規定,將債權憑證至少每3個月定期清理修正為每年至少調查財產及所得基本資料1次,減輕人力與行政作業負擔。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2-12)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