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部分土石採取或標售案件未依規定核課特別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稅籍及依法補徵稅款

雲林縣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下稱土石採取特別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土石採取或標售案件未依實際採取情形核課土石採取特別稅,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查明並釐正稅籍資料,依法補徵稅款計417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據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第3條及第4條規定,在雲林縣轄內採取土石,應徵收土石採取特別稅,納稅義務人包含機關辦理標售採取土石之得標人、未依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之行為人;同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標售採取土石案件,應於得標人經核准開工之次日起10日內,將土石採取地點、數量、期間、價格及得標人等資料,列冊通報稅務局發單開徵特別稅。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0月查核發現,經濟部及農業部所屬機關於雲林縣轄內辦理河川疏濬土石採取或標售作業,漏未將資料通報稅務局納入課稅範圍,又部分區域排水整治工程辦理土石標售,亦有漏未納入課稅範圍情事,該局之稅籍資料通報及列管欠周延,影響土石採取特別稅核課之公平性及減損稅收,審計室遂於112年1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3年11月底止,稅務局已完成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土石採取特別稅34筆、稅額計417萬餘元,將持續加強徵課管理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據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第3條及第4條規定,在雲林縣轄內採取土石,應徵收土石採取特別稅,納稅義務人包含機關辦理標售採取土石之得標人、未依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之行為人;同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標售採取土石案件,應於得標人經核准開工之次日起10日內,將土石採取地點、數量、期間、價格及得標人等資料,列冊通報稅務局發單開徵特別稅。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0月查核發現,經濟部及農業部所屬機關於雲林縣轄內辦理河川疏濬土石採取或標售作業,漏未將資料通報稅務局納入課稅範圍,又部分區域排水整治工程辦理土石標售,亦有漏未納入課稅範圍情事,該局之稅籍資料通報及列管欠周延,影響土石採取特別稅核課之公平性及減損稅收,審計室遂於112年1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3年11月底止,稅務局已完成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土石採取特別稅34筆、稅額計417萬餘元,將持續加強徵課管理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雲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2-07)
被審核機關:
雲林縣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