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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部分列管待修復之有形文化資產,自公告後迄未報送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計機關促請檢討,已加強輔導改善

臺北市公告歷史建物仁濟療養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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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下稱文化局)補助辦理公私有文化資產保存業務情形,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截至112年底止,臺北市列管待修復之有形文化資產,尚有69處自公告後迄未報送修復及再利用計畫,經函請檢討改善,已積極輔導所有人提送修復及再利用計畫,且計畫已審查通過或進入審查程序者達35處,有助於保存該等文化資產之特色與價值。
審計處指出,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1項及第30條第2項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指定或登錄後,於管理維護期間倘因故毀損而有損及文化資產保存價值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原則,並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規定,研擬相關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輔助之。文化局身為臺北市文化事務主管機關,為持續推動文化資產保存及活化,112年度編列預算2億3,135萬餘元,補助辦理公私有文化資產修復、管理維護或委外辦理文化資產之調查、定期巡查等業務,期達到文化資產之永續保存目的。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3月查核發現,截至112年底止,臺北市政府公告市定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計有521處,其中建築物屬待修復且迄未依前開規定報送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者共 69處(占13.24%),恐有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建築物之保存價值,審計處遂於113年5月函請督促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文化局已透過管理維護訪視,積極輔導前開69處待修復建築物所有人提送修復及再利用計畫,並協助申請補助經費,截至113年12月18日止,業有35處(占50.72%)提送相關計畫,其中已核准通過者19處、刻正審查者16處,有助於保存該等文化資產之特色與價值。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2-07)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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