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福和國民中學自聘游泳池救生員未取得救生員證書,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聘任合格救生員並強化查核機制

新北市立福和國民中學(下稱福和國中)為減少游泳池管理成本,提高使用率,辦理「溫水游泳池委託經營管理勞務採購案」,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校方自聘救生員未取得救生員證書,經函請檢討改善,教育局已督請該校聘任合格救生員,並強化學校游泳池救生員查核機制。
審計處指出,福和國中辦理「溫水游泳池委託經營管理勞務採購案」,於112年10月26日決標,委託廠商經營期間3年,並保留後續擴充期間2年權利,得標廠商每年須給付經營權利金20萬元予該校。又該校室內溫水游泳池長25公尺、寬16.5公尺,依游泳池管理規範規定至少須配置2名救生員,該校與廠商簽訂委託經營契約規定,上課期間由校方及廠商各提供1名合格救生員,其餘對外開放時間由廠商提供2名合格救生員。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6月查核發現,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4條規定,經訓練機構訓練合格者,始得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同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者,經審查合格,始得參加學科測驗;學科成績達70分以上者,始得參加術科測驗;術科成績達70分以上者,發給救生員證書。該校自聘上課期間之救生員僅取得訓練機構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明,未取得救生員證書;又教育局於113年3月赴該校辦理游泳池查核作業,未發現上開情事,查核作業未盡周延,審計處遂於113年6月函請教育局查明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教育局已督請福和國中於113年10月4日聘任合格救生員,113學年度起皆符合規定;另該局同時通函設置游泳池之學校,確實聘任合格救生員,並不定期實施學校游泳池查核作業,以維師生教學安全。
審計處指出,福和國中辦理「溫水游泳池委託經營管理勞務採購案」,於112年10月26日決標,委託廠商經營期間3年,並保留後續擴充期間2年權利,得標廠商每年須給付經營權利金20萬元予該校。又該校室內溫水游泳池長25公尺、寬16.5公尺,依游泳池管理規範規定至少須配置2名救生員,該校與廠商簽訂委託經營契約規定,上課期間由校方及廠商各提供1名合格救生員,其餘對外開放時間由廠商提供2名合格救生員。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6月查核發現,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4條規定,經訓練機構訓練合格者,始得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同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者,經審查合格,始得參加學科測驗;學科成績達70分以上者,始得參加術科測驗;術科成績達70分以上者,發給救生員證書。該校自聘上課期間之救生員僅取得訓練機構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明,未取得救生員證書;又教育局於113年3月赴該校辦理游泳池查核作業,未發現上開情事,查核作業未盡周延,審計處遂於113年6月函請教育局查明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教育局已督請福和國中於113年10月4日聘任合格救生員,113學年度起皆符合規定;另該局同時通函設置游泳池之學校,確實聘任合格救生員,並不定期實施學校游泳池查核作業,以維師生教學安全。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1-23)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施政主題細項:
體育,公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