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稅務局部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稅額

新竹市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房地未依實際使用情形課稅,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稅額計772萬餘元,落實掌握稅源及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財政部80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釋,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1月查核發現,新竹市轄內部分課徵田賦之土地,實際供工廠、鐵皮建物等非農業使用;生產中之工廠未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或已歇業之合法工廠仍以營業用減半課徵房屋稅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2年12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於113年10月完成稅籍資料釐正,依法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共457件、金額772萬餘元,並持續加強稅籍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財政部80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釋,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1月查核發現,新竹市轄內部分課徵田賦之土地,實際供工廠、鐵皮建物等非農業使用;生產中之工廠未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或已歇業之合法工廠仍以營業用減半課徵房屋稅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2年12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於113年10月完成稅籍資料釐正,依法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共457件、金額772萬餘元,並持續加強稅籍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1-23)
被審核機關:
新竹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