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O-113-17 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辦理社會福利活動情形專案審計報告

政府為挹注社會福利財源,自88年開始發行公益彩券,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規定,發行盈餘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為限,公益彩券財源分別挹注於地方與中央,對於社會福利財源提供莫大之助益。按各地方政府所得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應依社會福利範圍專款專用,桃園市政府(下稱市政府)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特設置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下稱桃園市公彩基金),並於105年8月19 日訂頒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鑑於公益彩券盈餘運用,依法應以辦理福利服務為原則,具實質擴充社會福利功能,爰辦理桃園市公彩基金財務收支抽查,發現部分補助民間團體案件與規定未符,且與社會福利政策未盡相符,專案核定補助項目未有一致標準,部分逾5成補助屬餐飲紀念品性質,遲未獲具體改善,經桃園市審計處促請研謀改善,並揭露於109及110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並依法糾正。經賡續追蹤結果,市政府已檢討修訂相關規定,明確規範各種補助之對象、原則、條件及基準,並強化補助案件之審查作業程序,暨歸墊107至111年度補助非社會福利團體活動經費2億1,370萬餘元等改善措施,提升社會福利功能。
發布單位: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第三科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施政主題細項:
衛生福利及勞動、綜合行政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