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環保車輛保養維修管控機制未臻完善,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強化管控機制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辦理環保車輛維修作業,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保養維修紀錄未盡落實及交商修理未留存監修紀錄,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訂車輛修護作業流程及車輛監修審查方式,強化管控機制,確保維修品質。
審計處指出,車輛管理手冊第28點及第36點第5款規定,公務車輛應定期實施檢查與保養,並隨時登載於車歷登記卡;汽車機件損壞,已決定交商修理者,應詳列修換項目及施修規格,其維修費用達公告金額五十分之一時,應派員監修。另環保局對於環保車輛於自有修護廠內及委外修護之作業程序,訂有「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修車廠車輛修護作業流程圖」予以規範。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9月查核發現,環保局部分車輛於111年3月及10月掛牌,截至112年10月底止行駛1年餘,累計行駛里程達1萬6千至1萬7千餘公里,惟車輛修理紀錄冊卻未落實註記檢查、保養或維修情形。另該局將維修費用達公告金額五十分之一車輛交由廠商修理時,僅採隨機抽驗方式派員監修,且未留存監修紀錄,不利於確認廠商是否依換修項目及規格履約,審計處遂於112年11月函請環保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已於112年11月修訂「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修車廠車輛修護作業流程圖」,新增送修護前檢查是否依規定里程保養、取車時檢查修理紀錄冊登載內容等註記,強化管控機制;另113年截至8月底止,針對維修費用達公告金額五十分之一之修護案,全面性監審並留存相關紀錄合計118輛次,以確保車輛維修品質。
審計處指出,車輛管理手冊第28點及第36點第5款規定,公務車輛應定期實施檢查與保養,並隨時登載於車歷登記卡;汽車機件損壞,已決定交商修理者,應詳列修換項目及施修規格,其維修費用達公告金額五十分之一時,應派員監修。另環保局對於環保車輛於自有修護廠內及委外修護之作業程序,訂有「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修車廠車輛修護作業流程圖」予以規範。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9月查核發現,環保局部分車輛於111年3月及10月掛牌,截至112年10月底止行駛1年餘,累計行駛里程達1萬6千至1萬7千餘公里,惟車輛修理紀錄冊卻未落實註記檢查、保養或維修情形。另該局將維修費用達公告金額五十分之一車輛交由廠商修理時,僅採隨機抽驗方式派員監修,且未留存監修紀錄,不利於確認廠商是否依換修項目及規格履約,審計處遂於112年11月函請環保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已於112年11月修訂「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修車廠車輛修護作業流程圖」,新增送修護前檢查是否依規定里程保養、取車時檢查修理紀錄冊登載內容等註記,強化管控機制;另113年截至8月底止,針對維修費用達公告金額五十分之一之修護案,全面性監審並留存相關紀錄合計118輛次,以確保車輛維修品質。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1-16)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