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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尚未納入差別稅率規定,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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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差別稅率 2.0 政策宣導
房屋稅差別稅率 2.0 政策宣導
嘉義縣房屋稅徵收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雖經2次修正,惟尚未訂定差別稅率,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自治條例,兼顧房屋稅負合理化及居住正義。
審計室指出,房屋稅條例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第5條第1項第1款明定授權市縣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嗣於113年1月3日再次修正公布,並於第5條第2項明確規定市縣政府應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以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房屋稅負合理化,落實居住正義。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11月及113年4月查核發現,嘉義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雖陸續於103年11月及104年5月修正公布,惟尚未依前開修正之房屋稅條例規定訂定差別稅率;又據嘉義縣財政稅務局(下稱財稅局)111年2月間調查報告指出,嘉義縣房價負擔能力已漸有偏離合理負稅範圍之情事,極有可能是囤房或不動產交易市場供需失衡所致,亟待研議訂定差別稅率,審計室遂分別於111年12月及113年6月函請財稅局及嘉義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財稅局及嘉義縣政府業依財政部推動房屋稅差別稅率政策,於113年9月11日修正嘉義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並溯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兼顧房屋稅負合理化及居住正義。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1-09)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政府,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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