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部分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之土地未改課地價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補徵地價稅9千餘萬元

臺中市政府(下稱市政府)為實現地盡其利、地利共享之平均地權目標,由所屬建設局、都市發展局、各地政事務所及地方稅務局共同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勘劃認定工作及課稅事宜,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之土地尚未依規定改課地價稅,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依規定補徵地價稅9千餘萬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及第22條第1項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臺中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勘劃認定原則第2點規定,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指計畫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公共設施建設完竣地區。同原則第7點至第10點規定,建設局邀集自來水、電力等單位現場勘查,確定開闢完竣之計畫道路用地範圍後,送交地政事務所及都市發展局確認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及應行改課地價稅土地清冊,送交地方稅務局辦理課稅事宜。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4月運用地理圖資軟體分析發現,臺中市部分地區之計畫道路及排水系統已開闢且有自來水及電力設施,或附近已有便利商店等,惟其土地仍徵收田賦尚未改課地價稅,審計處遂於108年6月函請市政府督促所屬機關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已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勘劃認定原則規定,積極清查漏未改課地價稅之土地,截至113年3月底止,已補徵3千餘筆土地、地價稅9千餘萬元,以符合實際情形,並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及第22條第1項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臺中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勘劃認定原則第2點規定,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指計畫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公共設施建設完竣地區。同原則第7點至第10點規定,建設局邀集自來水、電力等單位現場勘查,確定開闢完竣之計畫道路用地範圍後,送交地政事務所及都市發展局確認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及應行改課地價稅土地清冊,送交地方稅務局辦理課稅事宜。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4月運用地理圖資軟體分析發現,臺中市部分地區之計畫道路及排水系統已開闢且有自來水及電力設施,或附近已有便利商店等,惟其土地仍徵收田賦尚未改課地價稅,審計處遂於108年6月函請市政府督促所屬機關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已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勘劃認定原則規定,積極清查漏未改課地價稅之土地,截至113年3月底止,已補徵3千餘筆土地、地價稅9千餘萬元,以符合實際情形,並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1-03)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行政革新,內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