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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公有土地遭違章建築聚落占用,影響景觀,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拆遷及植樹綠美化

違建拆遷前、後
違建拆遷前、後
高雄市港區周邊早年因木業加工及出口事業繁盛,吸引人口遷居群聚,於前鎮區中華五路精華區占用公有土地,並逐漸形成違章建築聚落,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未妥為處理,屢經民眾檢舉非法占用、違章建築及環境髒亂情事,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與占用戶溝通協商搬遷後拆除違章建築,並辦理植樹綠美化,提升市容綠意景觀。
審計處指出,依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管理機關對經管之市有財產,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市有財產遭受不法侵害或涉及權利糾紛者,管理機關應依法排除侵害或解決糾紛,必要時得循司法程序處理。
然而,審計處於103年9月查核發現,違章建築長期占用市有土地,截至同年9月底計36個占用門牌,較87年4月清查結果增加18個,達100%,又設有戶籍者40戶,較原清查結果增加16戶,達66.67%,另設籍人口達83人,占用情形益形紊亂,且屢遭民眾檢舉非法占用、違章建築及環境髒亂情事,該局雖曾公告限期搬遷及拆除違建,惟均未執行,且對排除占用與土地巡查管理欠缺積極,審計處遂於103年12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高雄市政府相關局處單位經多年溝通協商,嗣依111年12月2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結果,與占用戶取得異地安置之共識後,已全數搬遷,並於113年7月完成違章建築拆除及植樹綠美化,提升市容綠意景觀。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12-11)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施政主題細項: 原住民,公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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