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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租借使用及管理規範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健全場地使用管理機制

新北市民活動中心
新北市民活動中心
新北市政府設置市民活動中心,開放民眾申請使用,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區公所未派員巡查轄區活動中心申請使用者有無落實場地清潔及復原工作,復因現行租借規定尚乏收取使用保證金或代辦清潔費等機制,屢有事後由區公所以公帑支應恢復場地原狀經費,影響機關權益情事,經函請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下稱民政局)研謀改善,已請各區公所依規定要求使用者落實履行場地清潔之責,並於113年9月修正「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增訂收取保證金等機制,以健全場地使用管理。
審計處指出,新北市政府為營造鄰里交流之友善環境,並提供民眾舉辦教育研習、社區發展之公共空間,陸續設置市民活動中心,由各區公所維護管理。截至113年9月底止,新北市各區公所使用管理之市民活動中心計512座,並依民政局訂定之「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等規定,辦理活動中心場地管理及收費事宜。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部分區公所開放市民活動中心供市民申請使用,囿於管理人力不足,未即時於活動結束時派員巡查申請使用者有無落實場地清潔及復原工作,復因現行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相關租借使用規定尚乏收取場地使用保證金或代辦清潔費等機制,致後續發現申請使用者未保持場地環境清潔情事,須由區公所以公帑額外支應市民活動中心租借場地維護及清潔經費,影響機關權益,審計處遂於112年5月函請民政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民政局已請各區公所依「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要求使用者回復場地原狀,落實履行場地清潔之責,並於113年10月修正「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增訂申請時得收取保證金等機制,以健全場地使用管理。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12-11)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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