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高樹鄉公所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處理投標廠商重大異常關聯,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追繳押標金

屏東縣高樹鄉公所(下稱高樹鄉公所)為疏濬轄內荖濃溪河段,於111年1月以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河川疏濬工程(規劃成A、B二區分別招標)採購案。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間有投標廠商(下稱甲、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係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之重大異常關聯,明顯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相關規定,經函請查明妥處,已追繳押標金。
審計室指出,依據採購法第31條規定:「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又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1年11月27日及108年9月16日等函示略以,採購法第31條所稱「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包括「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等情形。高樹鄉公所111年1月22日辦理上開疏濬工程採購過程,發現甲、乙廠商之地址相近且押標金支票號碼互為連號等異常情形,乃於111年2月21日函詢銀行有關廠商往來資料,經銀行於同年3月2日回復存款帳戶並非出自同一人所有。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4月查核發現,高樹鄉公所未注意A、B二區甲、乙廠商共4本服務建議書之內容幾乎相同,甚錯字亦近乎一樣,顯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惟仍持續辦理採購程序並完成決標,審計室遂於112年5月18日函請公所查明處理,並依採購法第31條規定追繳押標金。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處理情形,高樹鄉公所於113年3月25日通知廠商追繳押標金,廠商不服提出申訴,經工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同年6月28日審議結果,確認廠商間存有重大異常關聯,有假性競爭之情形,惟廠商申訴失敗後仍拖延繳納押標金,嗣經公所函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辦理強制執行結果,已分別向甲、乙廠商追繳押標金各286萬餘元,合計573萬餘元,落實行政裁罰機制,並維護政府採購公正性。
審計室指出,依據採購法第31條規定:「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又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1年11月27日及108年9月16日等函示略以,採購法第31條所稱「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包括「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等情形。高樹鄉公所111年1月22日辦理上開疏濬工程採購過程,發現甲、乙廠商之地址相近且押標金支票號碼互為連號等異常情形,乃於111年2月21日函詢銀行有關廠商往來資料,經銀行於同年3月2日回復存款帳戶並非出自同一人所有。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4月查核發現,高樹鄉公所未注意A、B二區甲、乙廠商共4本服務建議書之內容幾乎相同,甚錯字亦近乎一樣,顯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惟仍持續辦理採購程序並完成決標,審計室遂於112年5月18日函請公所查明處理,並依採購法第31條規定追繳押標金。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處理情形,高樹鄉公所於113年3月25日通知廠商追繳押標金,廠商不服提出申訴,經工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同年6月28日審議結果,確認廠商間存有重大異常關聯,有假性競爭之情形,惟廠商申訴失敗後仍拖延繳納押標金,嗣經公所函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辦理強制執行結果,已分別向甲、乙廠商追繳押標金各286萬餘元,合計573萬餘元,落實行政裁罰機制,並維護政府採購公正性。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11-06)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高樹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