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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O-113-14 政府公共工程工地主任、品管及監造人員設置情形專案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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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於營造業法、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中,針對工程施工期間承攬廠商聘用至現場執行工地事務及施工管理之工地主任、執行品質管理業務之品管人員及監造單位派至現場執行業務之監造人員,依工程規模明定相關設置條件或最少聘用人數,並就該等人員資格,明定應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或回訓證明,始得擔任職務之規定。 審計部為瞭解政府公共工程工地主任、品管及監造人員設置情形,爰於110年間規劃辦理專案調查,經就地調查結果,將缺失事項函請相關機關研謀改進,業獲具體回應,已就工地主任設置未符合規定情事建立預警機制、新增工地主任加入公會之會員證有效日期查詢資訊、新增工地主任未加入公會獎懲情形控管機制、新增品管及監造人員設置未符規定情形建立預警機制、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增訂工地主任及品管人員設置未符規定之罰則,充分發揮審計價值。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五廳第五科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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