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未將營建混合物於工地現場先行分離原則納入自治法規,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剩餘土石方自治條例

臺東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有效管理營建剩餘土石方,並維護環境衛生與公共安全,於111年7月修正臺東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下稱營建剩餘土石方自治條例),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政府於辦理該自治條例修正作業,未將內政部營建署「112年9月20日改制為國土管理署」推動營建混合物於工地現場先行分離原則一併納入予以規範,不利減少營建剩餘土石方混雜廢棄物之情形,經函請研謀改善,縣政府已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自治條例,有利於施工廠商遵循與落實資源回收及環境保護。
審計室指出,公共工程、建築工程或拆除工程施工過程經常附帶產生土石與廢金屬、廢玻璃、廢塑膠、廢木材、竹片、廢紙屑及廢瀝青等混雜之營建混合物,該營建混合物之處理對於工地環境保護及資源回收具有極為重要之作用,內政部營建署為推動營建混合物於工地現場即先進行分類處理,以實現可回收材料再利用,並減少環境污染與資源浪費情形,於109年8月通函各地方政府落實營建混合物應於工地現場先行分離之原則,且須納入營建剩餘土石方自治條例修正辦理。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縣政府於111年7月修正發布營建剩餘土石方自治條例,惟未一併將內政部營建署推動營建混合物於工地現場先行分離原則納入予以規範,不利減少營建剩餘土石方混雜廢棄物之情形,審計室遂於112年5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3年9月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自治條例,增訂營建混合物應以在工地現場先行分離原則,修正條文並規範經分類後之餘土,應送往收容處理場所作收容處理或再利用;無法於施工工地現場完成分類或分類後屬廢棄物者,應依環保相關法規作後續之處理,有利營建施工廠商遵循,並減少營建剩餘土石方混雜廢棄物之情形與落實資源回收及環境保護。
審計室指出,公共工程、建築工程或拆除工程施工過程經常附帶產生土石與廢金屬、廢玻璃、廢塑膠、廢木材、竹片、廢紙屑及廢瀝青等混雜之營建混合物,該營建混合物之處理對於工地環境保護及資源回收具有極為重要之作用,內政部營建署為推動營建混合物於工地現場即先進行分類處理,以實現可回收材料再利用,並減少環境污染與資源浪費情形,於109年8月通函各地方政府落實營建混合物應於工地現場先行分離之原則,且須納入營建剩餘土石方自治條例修正辦理。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縣政府於111年7月修正發布營建剩餘土石方自治條例,惟未一併將內政部營建署推動營建混合物於工地現場先行分離原則納入予以規範,不利減少營建剩餘土石方混雜廢棄物之情形,審計室遂於112年5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3年9月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自治條例,增訂營建混合物應以在工地現場先行分離原則,修正條文並規範經分類後之餘土,應送往收容處理場所作收容處理或再利用;無法於施工工地現場完成分類或分類後屬廢棄物者,應依環保相關法規作後續之處理,有利營建施工廠商遵循,並減少營建剩餘土石方混雜廢棄物之情形與落實資源回收及環境保護。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11-29)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