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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榮民總醫院醫療儀器採購規格訂定程序,已參考相關公立醫院優良實務,精進醫療儀器採購規格訂定機制有欠嚴謹,審計部促請改善

醫療器材許可證與說明書公告專區
醫療器材許可證與說明書公告專區
政府為提供退除役官兵及國民高品質之醫療服務,設有臺北、臺中、高雄及屏東等4家榮民總醫院(下稱榮總),該等榮總不定期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籌購各類醫療儀器,以執行臨床醫療任務。審計部查核發現,各榮總對於採購規格之訂定,尚未能符合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之採購原則,經函請檢討改善,各榮總業參考相關公立醫院之優良實務作法,精進醫療儀器採購規格訂定機制。
審計部指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與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所屬醫院於訂定醫療器材採購規格時,係就需求單位(儀器之臨床使用單位)所提採購規格逐項與主管機關衛福部核發並公告於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醫療器材許可證與說明書等資訊比較,以確認採購規格有無抄襲特定廠商規格致不當限制競爭情形。
然而,審計部於113年5月查核發現,相關榮總醫療儀器採購規格之訂定程序,雖規範需求單位檢附廠商報價單、衛福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等資訊供醫療設備採購審議會審查,惟僅針對不同廠牌間之部分採購規格進行差異性比較,未就招標公告之採購規格逐項檢視,潛藏不當限制競爭之風險,審計部遂於113年6月13日函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協助所屬榮總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協助所屬臺北榮總、臺中榮總、高雄榮總與屏東榮總等4家榮總參考相關優良實務作法檢討醫療儀器之採購規格訂定與審查程序,截至113年10月21日止,前開4家榮總業針對「醫療設備採購審查會之設置」及「醫療設備採購審查程序」等2類型採購作業修訂(訂定)相關行政規則,以精進各榮總醫療儀器採購規格訂定審查機制,並增進醫療器材採購規格之適法性及合理性。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五廳(發布日期:2024-11-29)
被審核機關: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退伍軍人,政府採購,醫療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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