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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尚未依中央法規修正情形適時檢討,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公告廢止

廢止「苗栗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令
廢止「苗栗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令
苗栗縣為防制電子煙危害,並維護兒童、少年及孕婦健康,前於110年制定「苗栗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苗栗縣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未衡酌112年修正施行之菸害防制法內容,適時檢討上開自治條例之妥適性,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廢止自治條例,並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國民健康。
審計室指出,衛生福利部為杜絕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所稱之尼古丁及非尼古丁電子傳送組合(俗稱電子煙)暨其他類菸品危害民眾健康,推動修正菸害防制法,於112年1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同年2月15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3月22日起施行。其修正內容,包含全面禁止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9月查核發現,苗栗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規範未滿18歲者不得使用或持有電子煙,已牴觸最新修正施行之菸害防制法全面禁止使用電子煙之規定,且衛生局未適時衡酌最新修正施行之菸害防制法內容檢討該自治條例之妥適性,審計室遂於112年11月函請衛生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苗栗縣政府已於113年8月30日令廢止「苗栗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並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電子煙稽查及管制暨處罰事宜,以維護國民健康。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11-29)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地方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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