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轄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範圍內之部分公有土地遭占用,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排除占用並加強管理

彰化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推動彰化縣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業務,成立彰化縣市地重劃基金(下稱市地重劃基金),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間有遭種植蔬果或鋪設柏油情形,經函請檢討妥處,已排除占用並設置圍籬,以強化公產管理。
審計室指出,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相關規定配售外,其餘可供建築物土地(下稱配餘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次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重劃區內經抵充或列為共同負擔取得之抵費地,登記為縣有。另依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管理單位對於其管理之財產,應注意管理及有效使用。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3月查核市地重劃基金發現,縣政府辦理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及彰化縣第八期員林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單元1-10市地重劃,其中經管田中鎮高鐵段862地號之配餘地,面積2,341.75平方公尺、員林鎮三條段709地號之抵費地,面積956.07平方公尺,經審計室運用航照圖比對並派員現場勘查結果,部分土地已遭種植蔬果或鋪設柏油使用,遂於同年4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3年9月底止,縣政府已排除占用並設置圍籬,以強化公產管理。
審計室指出,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相關規定配售外,其餘可供建築物土地(下稱配餘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次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重劃區內經抵充或列為共同負擔取得之抵費地,登記為縣有。另依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管理單位對於其管理之財產,應注意管理及有效使用。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3月查核市地重劃基金發現,縣政府辦理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及彰化縣第八期員林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單元1-10市地重劃,其中經管田中鎮高鐵段862地號之配餘地,面積2,341.75平方公尺、員林鎮三條段709地號之抵費地,面積956.07平方公尺,經審計室運用航照圖比對並派員現場勘查結果,部分土地已遭種植蔬果或鋪設柏油使用,遂於同年4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3年9月底止,縣政府已排除占用並設置圍籬,以強化公產管理。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11-15)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公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