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案之權利金及回饋金計收方式未臻一致,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依實務執行情形修正相關規定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下稱社會局)辦理市有財產委託經營案,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同類型社會福利服務設施委託經營案,其權利金及回饋金計收方式未臻一致,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依實務執行情形修正相關規範,強化市有財產管理機制。
審計處指出,臺北市政府(下稱市政府)為加強市有財產管理,及增進其營運效益,於87年9月訂頒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並於94年更名為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下稱委營自治條例)。依該府95年9月修正後之委營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除核定受託人不得對外收取費用者,免收權利金外,應依委託經營管理項目及收費標準係由受託人自行設定或須由市政府設定,分別按第1款規定及第2款規定之要件及標準計收回饋金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10至12月間查核發現,截至110年8月底止,社會局依據委營自治條例規定,運用市有財產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設施委託經營案計159件,其中核定陽明老人公寓等9件老人住宿照顧委託經營案,受託人均屬應依委託營運契約規定或報經該局同意之收費項目及標準上限,對外收費,惟間有分別適用委營自治條例第8條第1款或第2款規定計收權利金,缺乏一致性;另有88件委外經營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均已對外收取托育費用,且部分案件經營利潤率逾4%,非屬委營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免收權利金範圍,該局卻專案簽報市政府通案免收權利金及回饋金,審計處遂於111年1月函請市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考量以往權利金及回饋金計收方式複雜,並通盤檢討實務執行情形,已於113年7月修正委營自治條例,刪除回饋金及以「對外收費項目及標準」作為權利金計收方式之依據,並參考促參案件權利金設定原則,將權利金計收方式修正為固定權利金(包底)及變動權利金(抽成),以強化市有財產管理機制,提升營運效益。
審計處指出,臺北市政府(下稱市政府)為加強市有財產管理,及增進其營運效益,於87年9月訂頒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並於94年更名為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下稱委營自治條例)。依該府95年9月修正後之委營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除核定受託人不得對外收取費用者,免收權利金外,應依委託經營管理項目及收費標準係由受託人自行設定或須由市政府設定,分別按第1款規定及第2款規定之要件及標準計收回饋金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10至12月間查核發現,截至110年8月底止,社會局依據委營自治條例規定,運用市有財產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設施委託經營案計159件,其中核定陽明老人公寓等9件老人住宿照顧委託經營案,受託人均屬應依委託營運契約規定或報經該局同意之收費項目及標準上限,對外收費,惟間有分別適用委營自治條例第8條第1款或第2款規定計收權利金,缺乏一致性;另有88件委外經營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均已對外收取托育費用,且部分案件經營利潤率逾4%,非屬委營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免收權利金範圍,該局卻專案簽報市政府通案免收權利金及回饋金,審計處遂於111年1月函請市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考量以往權利金及回饋金計收方式複雜,並通盤檢討實務執行情形,已於113年7月修正委營自治條例,刪除回饋金及以「對外收費項目及標準」作為權利金計收方式之依據,並參考促參案件權利金設定原則,將權利金計收方式修正為固定權利金(包底)及變動權利金(抽成),以強化市有財產管理機制,提升營運效益。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11-15)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