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轄管非公務機關持有個人資料之監管機制未臻完善,審計部促請改善,行政院已修正相關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官方網站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官方網站
行政院於110年8月11日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聯繫作業要點(下稱聯繫要點),規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對轄管非公務機關持有個人資料(下稱個資)保護之監管措施,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聯繫要點未規範主管機關辦理例行性行政檢查作業時機與方式,致交通部於轄管業者發生重大個資外洩事件後,始辦理行政檢查等情,經函請行政院研謀改善,該院已於聯繫要點增訂主管機關檢查頻率與方法等規範。
審計部指出,行政院於110年8月11日訂定聯繫要點,明定主管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下稱安維計畫)應予規定之相關事項,以及主管機關接獲通報或自行知悉非公務機關個資外洩事件之通報處理機制等事項。另交通部為使汽車運輸業採行適當措施保護個資檔案,於111年4月1日訂定汽車運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然而,審計部查核發現,交通部公路局(前公路總局)於部分汽車運輸業者發生重大個資外洩後,始針對業者個資防護情形辦理行政檢查,並發現業者未訂定安維計畫,未能有效發揮主管機關監管功能;另行政院所訂聯繫要點未規範主管機關辦理例行性行政檢查作業時機與方式等情,審計部遂於112年6月函請行政院研謀改善,以完備相關機制。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行政院於113年5月15日修正聯繫要點,新增主管機關提報年度行政檢查計畫及計畫執行時點之規定,以強化主管機關對轄管非公務機關個資保護之監管作業。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六廳(發布日期:2024-11-15)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資通安全,行政管理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