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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衛生局加水站水質檢驗項目未臻齊備,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增列檢驗項目並強化監測

金門縣加水站水中溴酸鹽檢驗結果
金門縣加水站水中溴酸鹽檢驗結果
金門縣衛生局(下稱衛生局)為維護飲用水品質,辦理轄內加水站盛裝飲用水之水質檢驗,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衛生局近年未將飲用水之溴酸鹽含量納為抽驗標的,難以確保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達安全範圍,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將其納入檢驗項目,並強化飲用水之監測措施,確保民眾飲水衛生品質。
審計室指出,依據國際癌症中心(IARC)之致癌分類,溴酸鹽被歸類為Group 2B(對人類懷疑為致癌)物質,因溴酸鹽為飲用水採臭氧消毒之副產物,飲用水於臭氧消毒過程中,會將水體中自然存在之溴化物氧化為對人體有害之溴酸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2年5月24日改制為環境部)乃於95年7月1日對飲用水採臭氧消毒之供水系統增列溴酸鹽管制項目,水質檢驗之管制標準為 0.01 mg/L。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3月查核發現,衛生局近3年(110至112年)辦理轄內加水站盛裝飲用水水質檢驗,除110年曾將溴酸鹽納入檢驗項目外,其餘年度則未進行檢驗,水質檢驗項目未臻齊備,
難以確保盛裝飲用水之衛生品質,審計室遂於113年5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生局已委託廠商於113年7月完成轄內加水站盛裝飲用水之溴酸鹽檢驗作業,嗣後將視水質檢驗結果滾動調整檢驗頻率,強化飲用水之監測措施,確保民眾飲水衛生品質。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11-11)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衛生局
施政主題細項: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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