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金門縣金湖鎮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部分內容未配合中央法規檢討修正,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完成修正作業

金門縣金湖鎮公所及金湖鎮民代表會
金門縣金湖鎮公所及金湖鎮民代表會
金門縣金湖鎮民代表會(下稱金湖鎮民代表會)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規定,就其自治事項制定金門縣金湖鎮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下稱金湖鎮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組織自治條例未適時配合內政部新修正之準則進行修訂,致部分內容與中央相關規定有間,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完成修正作業。
審計室指出,金湖鎮民代表會為金湖鎮最高民意立法機關,代表係由鎮民依法選舉,計9席,並依其組織自治條例設置主席、副主席各1人,由代表投票互選產生,代表會職掌為監督公所鎮務工作之推動、議決總預算、審議決算報告等,因此,相關自治條例規定之完善,攸關地方立法機關議事運作之透明度及依法行政之落實。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9月查核發現,內政部於88年8月訂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為強化地方立法機關之議事運作及順遂,歷經十次修正,最後一次為110 年 8 月,惟金湖鎮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自107年5月制定後,部分條文未配合辦理修正,舉如:未刪除代表去職應報自治監督機關備查及函知同級地方行政機關之規定、未刪除正(副)主席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主席指定之規定,應回歸由全體代表限期互推代理主席、未訂定正(副)主席出缺,應報自治監督機關備查及補選之期限、未明定會議之公開方式等,均與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規定有間,審計室遂於112年11月函請金湖鎮民代表會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金湖鎮民代表會已於113年3月召開第13屆第6次臨時會修正金湖鎮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並經金門縣政府核 定,金門縣金湖鎮公所亦於同年月26日辦理公告,以完備自治條例制度規章,並有助於監督公所鎮務工作推動之順遂。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10-11)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金湖鎮民代表會
施政主題細項: 地方自治事項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