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部分原住民族部落簡易自來水系統水權核准年限已屆期,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展延水權

屏東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改善原住民族地區用水環境與品質,辦理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系統(下稱簡水系統)營運計畫,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原住民部落之簡水系統,其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水權屆期卻未依規定申請展延年限,經函請檢討改善,已督促鄉公所完成水權展延,保障部落居民用水權益。
審計室指出,依水利法第28條及第40條規定,水權登記應向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但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30日以前,申請展限登記。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簡易自來水工程及系統營運補助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簡易自來水事業應擬具簡易自來水工程計畫書,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補助。前項簡易自來水事業係指自行開發水源或經合法取得水權。截至110年10月底止,縣政府於轄內原住民族部落合計設置32處簡水系統,以解決縣內無自來水地區供水問題及改善民眾飲用水品質。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4月查核發現,縣轄獅子鄉、牡丹鄉、滿州鄉等3公所執行簡易自來水水權登記許可作業,其中雙流、丹路上、丹路下、丹路村伊屯、新路、內文社區、楓林(六、七鄰)、牡丹、東源、旭海、山頂、大公和平、檳榔等13部落之簡水系統,其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水權,未依水利法規定於水權期限屆滿30日前向縣政府申請展限登記,水權屆期失效,影響部落簡水系統設施改善工程補助經費之申請,審計室遂於111年6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督促獅子鄉、牡丹鄉、滿州鄉等3公所重新申辦上揭部落之水權登記,截至113年8月底止,11個部落已完成水權展延、2個部落已送縣政府申請審核,以符法令規範,並保障部落居民用水權益,提供優質用水環境。
審計室指出,依水利法第28條及第40條規定,水權登記應向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但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30日以前,申請展限登記。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簡易自來水工程及系統營運補助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簡易自來水事業應擬具簡易自來水工程計畫書,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補助。前項簡易自來水事業係指自行開發水源或經合法取得水權。截至110年10月底止,縣政府於轄內原住民族部落合計設置32處簡水系統,以解決縣內無自來水地區供水問題及改善民眾飲用水品質。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4月查核發現,縣轄獅子鄉、牡丹鄉、滿州鄉等3公所執行簡易自來水水權登記許可作業,其中雙流、丹路上、丹路下、丹路村伊屯、新路、內文社區、楓林(六、七鄰)、牡丹、東源、旭海、山頂、大公和平、檳榔等13部落之簡水系統,其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水權,未依水利法規定於水權期限屆滿30日前向縣政府申請展限登記,水權屆期失效,影響部落簡水系統設施改善工程補助經費之申請,審計室遂於111年6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督促獅子鄉、牡丹鄉、滿州鄉等3公所重新申辦上揭部落之水權登記,截至113年8月底止,11個部落已完成水權展延、2個部落已送縣政府申請審核,以符法令規範,並保障部落居民用水權益,提供優質用水環境。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10-11)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原住民